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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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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組織 / 會議 / 隊員職責 / 隊員權利 /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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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隊定名為「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志工隊」。 |
| 第二條 |
為積極配合文化局推展各項藝文活動,提高文化服務品質,激發縣民參與 文化活動,加強志願服務績效,暨增進志工隊隊員情感,特訂定本章程。 |
| 第三條 |
志工隊隊員是指志願服務者已完成志願服務法規定之基礎訓練與桃園縣政 府文化局認可之特殊訓練,並經志工隊甄選、考核通過者。 |
| 第四條 |
隊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二十一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
第二章 組 織
| 第五條 |
本隊受文化局局長之指導與監督。 |
| 第六條 |
為處理隊務,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設置幹部若干人,其名稱與職掌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顧問:擔任有關志工參與活動之督導與諮詢。
隊 長:綜理志願服務工作事宜。
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各項事務,規劃次年度志工隊之各項研習及活動。
行政組組長:負責隊員之甄選、訓練、企劃、工作協調、文書、美工、庶務、財務、服務台等各項事務。
演藝廳組組長:協助演藝廳活動之劇場管理、藝文研習班及其他室外活動等支援工作。
圖書館組組長:協助圖書上架、整理圖書、流通、資料整理、 文物展陳與其他圖書館活動等支援工作。
藝術館組組長:協助中壢藝術館演藝活動之劇場管理、展覽室、交通指揮及其他室外活動等支援工作。
文化資產組組長:協助推展家具博物館、與文化資產相關之導 覽、研習、資料搜集及其他活動等支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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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隊長由副隊長升任,每年選舉副隊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各組長由組員推選,經隊長同意後產生;各館室小組長由館室組員互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各幹部任用或候選資格如後附則。 |
第三章 會 議
| 第八條 |
隊員大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隊員大會,唯需經五分之 一以上隊員連署後,提請隊長召集之,並於每年十一月份進行副隊長改選。 |
| 第九條 |
每次召開之隊員大會,須做隊務工作總檢討。 |
| 第十條 |
部會報每個月召開一次,各組每月聯誼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四章 隊員職責
| 第十一條 |
應遵守文化局之各項規定,盡忠職守。 |
| 第十二條 |
每月至少服務九小時。 |
| 第十三條 |
服勤時,應準時到勤,嚴守崗位,避免早退。 |
| 第十四條 |
無法服勤時,應自覓其他隊員代理,若無代理人時應先知會小組長或文化局業務相關人員。 |
| 第十五條 |
有出席各項隊務會議及研習活動之義務。 |
第五章 隊員權利
| 第十六條 |
在服務期間,除享有文化局按月寄發之藝文活動訊息外、另可獲贈文化局出版之推廣刊物並享有圖書借閱之優待。 |
| 第十七條 |
服勤期間辦理團體平安險。 |
| 第十八條 |
服勤績優者,由文化局薦送有關機構參加研習或得優先參加各項活動。 |
| 第十九條 |
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文化局擇期表揚和獎勵,並報請縣政府敘獎及推薦有關之機構團體予以表揚。 |
第六章 附 則
| 第二十條 |
志工隊隊員均屬無給職。 |
| 第二十一條 |
隊員於服務期間,凡有怠忽職守,行為不良,損及文化局榮譽者,得以解任。 |
| 第二十二條 |
各幹部任用或候選資格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
顧問由隊長視需要得聘請熱心公益並有專長者二至三人。
隊長由副隊長升任,每年十一月份進行副隊長改選。
副隊長候選人須正常服勤滿三年以上,除由各組推派一人參選外,得開放一名由隊員連署推薦,須曾擔任過幹部(組長以上),並經十月份幹部會議通過後,始具參選資格,現場不開放連署。
組長需在該館室服勤滿二年以上,或曾擔任過幹部且曾在該館室服勤滿一年以上,始可擔任。
小組長需在該館室服勤滿一年以上,始可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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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
本章程經大隊會議同意通過及文化局局長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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