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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桃園縣第2屆「全民寫傳記—我的故事」徵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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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局發布

桃園縣第2屆「全民寫傳記—我的故事」徵件活動

每個人都有一個故事,我們都是有故事的人

桃園縣第2屆「全民寫傳記—我的故事」活動實施要點

一、宗 旨: 為鼓勵與保存珍貴而隱性的民間傳記文化資產,建構個人生命史交流平台,培養民間傳記書寫人 才,促進      「多元文化」發展與融合,並提供地方教學之本土性參考素材。第2屆「全民寫傳記—我的故事」活動,協助傳主     完成傳記之出版、發行。

 二、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四、參加資格:中華民國國民,不限年齡,走過大時代有精彩的人生故事想發表者皆可參加。

五、甄選規定:

  1. 字數至少2萬字,最多8萬字。
  2. 全書以第一人稱敘述觀點進行,明確敘及傳主的主要心路歷程或行業心得,由親述的生活和經驗 文字,追溯與發掘個人際遇、個人或家族的移民歷史、親族倫理關係、個人事業發展歷程等動人 的故事。
  3. 除了文字,也可提供富價值的日記、信件、私人文件和相片。圖片提供:大約20~60張:生活的、 重要記事、出生的、成長的。
  4. 若非「自傳」,請載明作者與傳主的關係,及撰寫的動機(500字以上)

六、獎勵辦法: 經初選入圍者可參加公開抽選,共抽出三名獲選者。

  1. 傳記書:獲選之作品,由文化局印刷出版。出版後致贈作者50本,不另支稿酬。
  2. 影音紀錄片:承辦單位將為獲選之傳記傳主拍攝10~15分鐘之影像紀錄片,剪輯附於電子書內。
  3. 電子書:獲選之傳記作品並製作成電子書,附於書上。
  4. 二人以上共同創作獲獎之作品,其獎勵自行分配。
  5. 頒獎典禮與作品出版品發表會同時舉行,時間及地點另行公佈。

七、評審:

  1. 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負責執行。
  2. 作品審查: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各獎項從缺或增加錄取名額由評審委員會議決定。
  3. 公開抽選:以公開、公正、公平的方式抽選出入選者,名單公佈於文化局網站。

八、收件日期:98年4月1日~98年6月1日

九、報名辦法:

  1. 索取報名表:
  • 網站下載:本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列印。
  • 親自索取:請至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本局地址: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洽詢電話:03- 3322592*8401。
  • 函索:請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票(3.5元)(來函信封上註明「索取第2屆全民寫傳記簡章」 字樣)寄至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收。

      2.   收件資料:

  • 參加作品,一式五份,個別裝訂。
  • 報名表及同意書一份(如二人創作,均應分別繳交),格式如附表。
  • 光碟(word格式)一份。

       3.收件方式:

  • 除親自送達外,一律需經公營郵局掛號郵寄辦理,其餘寄件方式,概不受理。相關資料請寄至 「330桃園市縣府路 21 號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收」,封面請註明「第2屆全民寫傳 記」,未註明者,參加者應自負遺失責任。
  •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達者,於收件期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至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服 務台,逾期不予受理。

十、注意事項:

  1. 參加作品每人以一件為限,與他人共同創作者亦同。
  2. 參加時需以真實姓名報名,錄取者得以筆名替代。
  3. 參加作品請以繁體中文寫作,並註明作品名稱。手寫稿以有格稿紙由右至左直式書寫。打字稿請 一律使用A4紙張(直向橫打)列印,標題字以標楷體20級、內文以細明體12級為標準,逐頁編列 頁碼,並請附上Word檔之光碟片。
  4. 作品字數不符、以鉛筆書寫、字體潦草、影印模糊、填寫資料不齊全、未附報名表、未簽署同意 書、曾發表(含網路)出版、曾獲獎之作品或翻譯改寫及其他不遵守本辦法支相關規定者,得不受理。
  5. 應徵作品可以是個人傳記,也可以是團體傳記。
  6. 應徵作品一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或備份。
  7. 凡送件參賽者視為認同本簡章辦法,對評審會之決議不得有異議。

十一、著作權規定:

  1. 應徵作品如有著作權法糾紛涉訟,除取消資格、並公佈其真實姓名、地址,其損害第三人權利 者,由作者自負法律責任,並不得再參加本活動。
  2. 入選作品著作權歸傳主所有,但為擴大教育推廣功效,其出版權歸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桃園縣 政府文化局並保有無償利用錄取作品以任何方式(數位化、光碟、有聲出版)推廣、保存,及 於文宣推廣期(如公布上網、書報雜誌等形式)之轉載授權之權利,不另支酬,作者及傳主不 得有異議。
有相關檔案
第2屆「全民寫傳記」報名同意書.doc
第2屆「全民寫傳記」活動實施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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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2009/3/2 下午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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