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本縣依據中央、省函頒「建立縣市文化中心計劃」,成立「桃園縣立文化中心籌建委員會」,分設土地、行政、教育、工程、財務五組,負責推展籌建工作,並為因應地方政情發展需要,經籌建委員會決議通過館舍異地分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因應地方制度法之施行,將縣立文化中心提昇為文化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乃由原偏重於文化藝術服務提供的機構,轉變為負責規劃全縣整體文化建設藍圖的文化行政機關。以推廣各項藝文展演活動,充實圖書館藏,建立書香社會,保存本縣文化特色,開創良好的藝文環境,提昇文化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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