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公共圖書館館際合作借閱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第195號主管會議通過實施
一、宗旨:
為促進本縣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源共享,便利讀者借閱縣內鄉鎮圖書館之圖書,特辦理館際合作借閱服務。
二、館際合作成員範圍:
包括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中壢市文化圖書管理所、平鎮市立圖書館、楊梅鎮立圖書館、新屋鄉立圖書館等(不含分館),未加入合作之圖書館暫不受理。
三、申請資格:
凡持有本縣各合作館借書證之讀者,且無逾期書未還、逾期停借等違規記錄之讀者均可提出申請館際合作借閱服務。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程序:請攜帶身分證或借書證親自到館填寫申請表。
(二)借書冊數及期限:每人可借閱二冊,借期十四天,不提供預約與續借服務。每個合作館之借書數量為一百冊。
(三)申請費用:本項服務目前採免費方式提供,未來視經費需求再行調整。
(四)申請借閱圖書類型:以一般圖書為限,凡珍善本書、參考工具書、報紙、期刊、視聽資料、漫畫等均不得出借,各合作館保留是否出借之權利。
(五)取書期限:所借圖書到館後,即通知讀者取書。讀者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天內倘未到館取書,則原書退回合作館,並停止申請館際借閱之權利三十天。
(六)歸還:請於申請館辦理還書,全部歸還後,始可再重新申請;如有逾期則暫停館際借閱及該讀者借閱其本館圖書之權利,直到歸還為止。
五、賠償:
出借之圖書如有遺失或毀損情事,讀者需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出借之合作館辦理賠償事宜,相關賠償辦法依照各合作館規定為之。俟賠償手續完成之後,始得再申請館際合作借閱服務。其餘未盡事宜悉依合作館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本局主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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