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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圖書巡迴站圖書遺失污損賠償要點 |
| 一、 為維護本局圖書館圖書之完整,發揮圖書最高效用,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凡各圖書巡迴站讀者(以下簡稱讀者)借閱本館圖書,如有遺失、撕毀、圈點、評註、缺頁污損等情事,悉依本要點辦理。 |
| 三、 讀者借閱圖書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圈點、評註,並向各圖書巡迴站管理員(以下簡稱管理員)聲明。 |
| 四、 讀者借閱之圖書,如有遺失應自動向管理員申請辦理賠償,責由管理員向本局辦理賠償手續。 |
| 五、 遺失或毀損之圖書,如能自行購買者,由讀者自購書名作者完全相同之新書賠償;無法購得時,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
(一)以新台幣定價之圖書資料,則依該書定價計價。
(二)以「基本定價」之圖書資料,則以「基本定價」之五十倍(其倍數值得依市價調整之)計價。
(三)以外幣定價者,則依當日匯率換算計價。
(四)遺失套書其中一冊者,則以整套價格之平均單價賠償。
(五)圖書若屬非賣品者,依原書頁數之影印價格計之。
(六)未標示定價之圖書資料,一面(頁)以新台幣壹元計價;若未標示面(頁)數者,則每冊以新台幣參佰元計價。 |
| 六、 管理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圖書遺失賠償手續: |
(一)管理員應持遺失圖書之書後卡(內有載明書名、作者、登錄號者)向本局辦理賠償手續。
(二)依核定賠償價格,繳納賠償金額,由本局辦理註記手續後,並領回繳款收據。
(三)如係自行購買書籍作為賠償時,應將所購之圖書另行捆綁,於巡迴圖書交換日,逕
交本局運送巡迴圖書人員攜回轉交業務承辦員,俾便辦理圖書加工。 |
| 七、本要點經本局主管會報93.6.9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