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眷村文化傳承與創新,提升眷村文化活動品質,鼓勵社區參與及結合在地文化資源,讓社區民眾自主規劃辦理2008眷村文化節相關活動,特訂定本須知。
本次2008桃園眷村文化節主題設定為「金馬風貌在桃園」;眷村為民國38年國軍來到台灣後,所形成的一個特殊族群,隨著這一波遷徙,眾多的金門人與馬祖人也在烽煙中來到這塊土地;根據統計,目前大多數馬祖人來台後均旅居桃園八德市,而金門人除了聚集於台北永和外,桃園中壢市是次多金門人群聚的地方。從許多的角度來看,眷村人和金馬人雖然本源不同,來到台灣之後,卻有著同樣的歷史背景,遭遇到同樣的困難與挑戰,並形成桃園眷村特有的文化面貌。
二、依據: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97年度施政計畫
(二)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推展藝文業務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三、活動時間:以97年11月為原則。(本局得配合眷村文化節活動時間予以調整)
四、活動地點:以本縣桃園市、中壢市、龜山鄉、大溪鎮、八德市、平鎮市為主。
五、補助對象: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六、補助項目:
(一) 動態主題活動:
具眷村文化創意特色、推廣眷村文化活動,如裝置藝術、競賽活動、國語老歌比賽、國劇京戲…等,呈現豐富多元活動主題性,凝聚社區民眾共識共同參與,吸引500人次以上參與之主題活動。
(二) 眷村美食:
自由設計呈現方式,眷村美食教做、競賽、食譜出版、嘉年華會…等皆宜。
(三) 靜態展示:
須經由先期人文歷史田野調查,或辦理研習課程、導覽人員培訓等,展覽內容含括活動過程、圖文說明及主題成果,呈現出整體性之靜態展覽並安排現場導覽。以文物展示、看板說明、影片播放,加強眷村文化之人文教育。(影音、文學)成果展示需配合眷村文化節活動時間,展期至少10天,屆時由本局統一協調。
七、補助原則:
(一)每單位得申請一案,每案最高得申請補助經費新台幣50萬元。每一案可單獨申請1項,亦可結合2至3項同時申請,申請項目間應有關聯性。
(二)各補助項目合計金額佔本年度總補助經費之比例原則:
1. 動態主題活動:50%
2. 眷村美食:30%
3. 靜態展示:20%
八、申請方式:
(一
)送件資料:各申請單位申請時應檢具綜合資料申請表(如附表一)、計畫書內容簡表(如附表三)、立案證明文件、計畫書8份,送本局辦理。按此下載附件檔
(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要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的與預期效益
3.計畫執行、主辦、協辦及指導或贊助單位
4.計畫項目及內容
(1)相關參與對象。
(2)執行日期、時間、地點(活動地點與報到地點不同時,須加以說明)。
(3)場地配置圖、周邊地圖、照片。
(4)執行方式:請說明活動主題、項目與內容、相關課程表、研習議題、
師資介紹…等。
(5)活動執行流程表。
(6)活動重點與特色之宣傳及實施方法。
(7)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協助與分工事項。
(8)預期困難、解決策略與緊急應變措施。
(9)其他備案。
5. 計畫具公益性質之說明。
6.社區資源分析
(1)社區組織。
(2)社區特色。
7.經費來源及經費概算表(如附表二):應含保險費用,以及活動籌劃執行過程中所需各項經費與參加者自行支付費用之計算方式及使用說明。
(三)表件不全者,本局得函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九、審查程序: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初審,就申請者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並就補助額度及補助考量重點提具意見予複審小組。
(二)初審符合規定者,由本局組成複審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小組由5至7人組成,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擔任召集人,其餘由學者專家及本局相關單位代表共同組成,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並公佈於本局網站。
(三)經本局審查通過之補助案件,應於規定期限內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後函送本局(含電子檔)2份,方予核定補助金額,如未依上述意見修正,得撤銷補助。
(四)為顧及活動整體性及周延性,本局得視送件審查結果,另行辦理計畫徵選。
十、評審標準:
(一)計畫內容佔30%(實施計畫內容之周延性、可行性、執行效能及達成度,須具公益性質)。
(二)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情形佔30%(對社區經營、眷村文化保存發展、提升眷村文化願景之獨創性、社區組織結構健全度、人員及運作穩定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佔15%(含申請其他單位補助及自籌款)。
(四)總體效益評量佔15%(培力、創造力、文化積累、可親性、開放性、多元共存。)
(五)曾辦理眷村文化活動、社區營造成果佔10%(辦理相關活動執行成效、)。
十一、撥款及核銷方式:
(一)第一期:於本局核定補助金額後,通知受補助單位函送第一期款(50%)領據以憑撥付百分之五十款項。
(二)第二期: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最遲至於12月15日前經本局審核無誤後撥付第二期款(50%)。),由受補助單位函送下列文件,
1.第二期款領據1份
2.全案支出原始憑證影本1份
3.補助經費結報明細表3份(需附電子檔)
4.辦理所得歸戶證明1份
5.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一式3份(並附光碟電子檔案1份):依本局「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格式填寫,內容至少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目的、活動特色描述、執行內容、執行成效、參加人次、參與民眾反映或評價、綜合檢討及建議、全案預算與實際收支總表、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活動照片(照片中應有日期、說明)、相關文宣資料及其他必要之附件等。
(三)有關本局補助經費結報應注意事項,請依本局經費結報相關規定辦理,本案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人事費、水費、電費、電話通訊費、房租、利潤、摸彩贈品、紀念品、餐宴點券、住宿費、差旅費、油料費、建築修繕、設備購買…等項目。
(四)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十二、考核事項:
(一) 本案執行期間請各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時加強居民參與,本局將不定期進行查核及訪視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專款專用、有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本局得撤銷其補助。
(三)相關展演內容如涉及著作權爭訟,應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
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四)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籌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經費,
如實際結算數或分攤費少於原補助經費時,其剩餘經費並應依補助比率一併繳回本局。
(五)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前2週函報本局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則不在此限。
(六)獲核定補助單位,應派員參加本活動之相關籌備協調會議。
(七)如違反本須知第十一點至第十二點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經費;以上情形均列為本局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經本局評核情節重大者,本局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三、其他事項:
(一)整體活動文宣及記者會由本局另行規劃。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文宣或媒體宣傳,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指導單位或主辦單位。
十四、本須知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